【经济纠纷】王一涵律师代理中国石化公司解除合同,收回巨额收购款

更新时间:2020/9/2      浏览:

XX加油站拆迁后,XX加油站在位于××地重建了物流加工区加油站。中国石油XX公司作为甲方与XX加油站(乙方)签订了一份《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必须变更登记的手续有:

1、《土地证》;

2、《房产证》;

3、《营业执照》;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证》。


所有须变更登记的事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天内办理完毕。如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相关证照不能变更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变更完毕,致使乙方收购加油站后不能开业经营,甲方须在约定办理期限到期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收购款,并按照银行活期利率支付利息。违约责任:下列行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交付加油站财产和必须具备的证照或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加油站。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交付价款。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证照的完善、变更、协助义务,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加油站的。


在合同中,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落款甲方加盖天XX加油站印章,乙方加盖中国石油XX公司合同专用章。XX加油站将其设备、设施等资产及大部分证照手续交付中石化XX公司,并且形成加油站资产交接单,当日中石化XX公司向XX加油站委托的收款人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2250000元。2009年中国石油XX公司办理并取得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合同约定的为同一加油站。中石化XX公司自2010年初至2012年9月实际经营该加油站。2012年10月因故停止营业,由于加油站相关设施损坏,中石化XX公司未交付剩余转让金等原因,中石化XX公司撤离了该加油站,由XX加油站收回。至今,中石化XX公司与XX加油站未办理收购加油站《土地证》、《房产证》、《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证》等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中石化XX公司未支付剩余转让金,XX加油站亦未返还中石化XX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

中石化XX公司代理人,快速积极收集本案双方交易过程的全部证据,理清双方交易脉络,呈交法庭了完整的案件事实及证据,使法官理清双方交易的现状和履约状态。最终法官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加油站资产收购合同》,并由被告XX加油站返还收购款12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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