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盖假公章,加盖假章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更新时间:2020/9/2      浏览:

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私刻公章,对外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假公章,发生纠纷后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理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案件并不少见。那么,法定代表人盖假公章,公司对外需要承担责任吗?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实践中,公章对于合同的效力关键在于合同签订人盖章时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盖章的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使盖的是假章,只要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者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仍应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公司要及时对外公示人员变更情况,办理变更登记,并尽可能地通知相关交易方。另外,与公司打交道不能只看印章,要认准人是不是有权利代表公司。签订重大合同时,可以让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面在合同上签字。章有可能是假的,但签字不可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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